《生活垃圾填埋场控制标准》GB 16889-2008(9)

2021-01-07 10:00

给水排水工程水质工程学

将填埋层内的气体导出后利用、焚烧或达到9.2.2的要求后直接排放。

5.15 设计填埋量大于250万吨且垃圾填埋厚度超过20m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甲烷利用

设施或火炬燃烧设施处理含甲烷填埋气体。小于上述规模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应采用能够有

效减少甲烷产生和排放的填埋工艺或采用火炬燃烧设施处理含甲烷填埋气体。

5.16 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应设置绿化隔离带,其宽度不小于10m。

5.17 在生活垃圾填埋场施工前应编制施工质量保证书并作为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的依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质量保证书中的质量保证程序进行。

5.18 在进行天然粘土防渗衬层施工之前,应通过现场施工实验确定压实方法、压实设备、

压实次数等因素,以确保可以达到设计要求。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应进行现场施工检验,检验

内容与频率应包括在施工设计书中。

5.19 在进行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施工前,应对人工合成材料的各项性能指标进行质量测

试;在需要进行焊接之前,应进行试验焊接。

5.20 在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和渗滤液导排系统的铺设过程中与完成之后,应通过连续性

和完整性检测检验施工效果,以确定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没有破损、漏洞等。

5.21 填埋场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铺设完成后,未填埋的部分应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防止

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在日光下直接暴露。

5.22 在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中,应对已建成的防渗衬层系统的完整性、渗

滤液导排系统、填埋气体导排系统和地下水导排系统等的有效性进行质量验收,同时验收场

址选择、勘察、征地、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制度、监测计划等全过程的技术和管理文件资

料。

5.23 生活垃圾转运站应采取必要的封闭和负压措施防止恶臭污染的扩散。

5.24 生活垃圾转运站应设置具有恶臭污染控制功能及渗滤液收集、贮存设施。

6 填埋废物的入场要求

6.1 下列废物可以直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1)由环境卫生机构收集或者自行收集的混合生活垃圾,以及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办公废物;

(2)生活垃圾焚烧炉渣(不包括焚烧飞灰);

(3)生活垃圾堆肥处理产生的固态残余物;

(4)服装加工、食品加工以及其他城市生活服务行业产生的性质与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工

业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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