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工程水质工程学
(1)本底井,一眼,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上游30-50m处;
(2)排水井,一眼,设在填埋场地下水主管出口处;
(3)污染扩散井,两眼,分别设在垂直填埋场地下水走向的两侧各30-50m处;
(4)污染监视井,两眼,分别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下游30、50m处。
大型填埋场可以在上述要求基础上适当增加监测井的数量。
10.2.2 在生活垃圾填埋场投入使用之前应监测地下水本底水平;在生活垃圾填埋场投入使用
之时即对地下水进行持续监测,直至封场后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中水污染物浓度连续两年低
于表2中的限值时为止。
10.2.3 地下水监测指标为pH、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硝酸盐、亚
硝酸盐、硫酸盐、氯化物、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六价铬、铅、氟、镉、铁、锰、
铜、锌、粪大肠菌群,不同质量类型地下水的质量标准执行GB/T 14848中的规定。
10.2.4 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机构对排水井的水质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周一次,对污染扩散静
和污染监视井的水质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2周一次,对本底井的水质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个
月。
10.2.5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督性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3个月
一次。
10.3 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机构应每6个月进行一次防渗衬层完整性的监测。
10.4 甲烷监测基本要求
10.4.1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机构应每天进行一次填埋场区和填埋气体排放口的甲烷浓度监
测。
10.4.2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每3个月对填埋区和填埋气体排放口的甲烷浓度进行
一次监督性监测。
10.4.3 对甲烷浓度的每日监测可采用符合GB13486要求或者具有相同效果的便携式甲烷测
定器进行测定。对甲烷浓度的监督性监测应按照HJ/T 38中甲烷的测定方法进行测定。
10.5 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机构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均应对封场后的生活垃圾填埋
场的污染物浓度进行测定。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氮、氨氮等指标每3个月
测定一次,其他指标每年测定一次。
10.6 恶臭污染物监测基本要求
10.6.1 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进行场界恶臭污染物监测。
10.6.2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每3个月对场界恶臭污染物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