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错的分析
3.4 引 进 人 才 , 加 强 内 部 审 计 力 量
事 业 要 发 展 , 人 才 是 关 键 。 “ 人 本 中 心 论 ” 在 西 方 发 达 国 家 应 用 得 十 分 成 功 , 改 革 开 放
的 深 化 , WTO进 程 的 推 进 , 我 们 可 以 借 鉴 西 方 先 进 的 人 文 理 念 , 做 到 人 尽 其 才 , 物 尽 其 用 。
党 的 “ 十 六 ” 提 出 : “ 建 立 结 构 合 理 、 配 置 科 学 、 程 序 严 密 、 制 约 有 效 的 权 力 运 行 机 制 , 从
决 策 和 执 行 程 序 等 环 节 加 强 对 权 力 的 监 督 , 保 证 把 人 民 赋 予 的 权 力 真 正 用 来 为 人 民 谋 利
益 。 加 强 对 人 财 物 管 理 和 使 用 的 监 督 。 发 挥 审 计 部 门 的 职 能 作 用 。 ” 内 部 审 计 的 发 展 既 面 临
良 好 的 发 展 机 遇 , 同 时 也 面 临 着 严 峻 的 挑 战 。 解 决 好 内 部 审 计 力 量 不 足 与 审 计 任 务 繁 重 的
矛 盾 , 关 键 是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和 方 法 引 进 、 聘 用 审 计 、 财 经 方 面 的 人 才 。 因 此 , 内 部 审 计 对 急
需 人 才 可 以 采 取 几 种 渠 道 来 解 决 :
3.4.1 通 过 增 加 编 制 , 解 决 调 入 问 题 , 使 之 安 心 为 交 通 内 部 审 计 事 业 工 作 。
3.4.2 采 取 聘 用 方 式 , 不 增 加 单 位 的 编 制 负 担 。 在 机 构 改 革 过 程 中 , 提 前 退 休 离 岗 的 会 计
师 ( 审 计 师 ) , 他 们 身 体 好 、 业 务 水 平 高 , 工 作 经 验 丰 富 , 充 分 发 挥 他 们 的 余 热 , 调 动 他 们
的 积 极 性 可 以 为 单 位 的 审 计 注 入 活 力 。
3.4.3 在 单 位 内 部 聘 用 义 务 审 计 监 督 员 , 不 增 加 审 计 经 费 。 在 内 部 审 计 力 量 不 足 、 引 进 社
会 审 计 组 织 缺 乏 审 计 经 费 的 情 况 下 , 可 由 专 职 审 计 师 组 织 单 位 内 部 财 务 人 员 形 成 新 型 的 综
合 审 计 小 组 , 有 目 标 地 去 开 展 项 目 审 计 。 这 样 操 作 既 可 以 让 审 计 的 眼 睛 遍 布 交 通 系 统 , 使 系
统 内 经 济 活 动 的 异 常 现 象 丝 毫 都 不 放 过 , 又 能 够 完 成 系 统 内 的 审 计 任 务 , 且 能 提 高 财 务 人
员 的 业 务 水 平 和 执 行 政 策 素 质 。
3.5 内 联 外 合 , 拓 宽 审 计 业 务 范 围
内 部 审 计 应 利 用 自 身 的 优 势 , 挖 掘 审 计 潜 力 , 在 系 统 内 部 加 强 联 合 , 即 与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财 务 、 工 资 、 预 算 等 部 门 加 强 沟 通 , 即 时 掌 握 情 况 , 提 高 反 映 速 度 , 而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则
上 下 联 动 作 战 。 对 于 需 要 向 社 会 公 正 的 建 设 项 目 , 则 主 动 与 社 会 审 计 合 作 , 选 择 一 些 有 影
响 、 信 誉 度 高 、 审 计 工 作 质 量 好 、 业 务 水 平 高 、 有 一 定 资 质 的 社 会 审 计 组 织 参 与 审 计 , 以 弥
补 内 部 审 计 的 不 足 。 对 于 国 家 立 项 必 须 由 国 家 审 计 机 关 进 行 审 计 的 , 或 者 相 关 审 计 事 项 涉
及 外 单 位 而 内 部 审 计 权 限 所 不 及 的 , 应 积 极 主 动 地 同 国 家 审 计 机 关 配 合 , 提 供 详 细 情 况 , 共
同 把 审 计 工 作 做 好 , 维 护 单 位 权 益 。
3.6 严 肃 法 纪 , 提 高 内 部 审 计 的 权 威 性
内 部 审 计 只 要 是 始 终 坚 持 以 本 单 位 事 业 为 中 心 , 尽 心 尽 力 为 单 位 服 务 , 百 折 不 挠 , 强 化
审 计 监 督 , 必 将 得 到 领 导 的 支 持 , 审 计 的 威 信 也 将 步 入 新 台 阶 。 具 体 做 法 :
一 是 从 决 策 机 制 、 预 结 算 编 制 、 会 计 信 息 核 算 、 资 金 流 向 链 等 环 节 找 准 切 入 点 , 披 露 重
大 违 法 违 纪 问 题 , 分 析 深 层 次 原 因 , 从 制 度 上 机 制 上 做 出 审 计 决 定 , 提 出 建 设 性 的 审 计 意 见
和 建 议 , 促 进 改 革 、 完 善 制 度 , 达 到 标 本 兼 治 的 目 的 ;
二 是 建 立 查 处 跟 踪 制 度 , 跟 踪 审 计 意 见 、 审 计 决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 把 审 计 决 定 落 到 实 处 ;
三 是 建 立 审 计 复 核 制 度 , 实 行 审 计 责 任 追 究 制 , 避 免 内 部 审 计 敷 衍 了 事 的 工 作 作 风 ;
四 是 建 立 审 计 公 告 制 度 , 对 审 计 结 果 要 公 诸 全 交 通 系 统 , 特 别 是 违 纪 违 规 、 决 策 失 误 等
问 题 要 有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罚 手 段 , 以 提 高 审 计 的 威 慑 力 ;
五 是 要 建 立 良 好 的 审 计 环 境 , 给 审 计 人 员 一 个 充 分 施 展 才 华 的 天 地 , 并 以 审 计 制 度 的
方 式 做 出 规 定 , 保 证 审 计 监 督 机 制 高 效 发 挥 作 用 , 为 广 西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服 务 , 为 广 西 经 济 的
发 展 做 出 更 大 的 贡 献 。
[参 考 文 献 ]
[1]鲍 国 明 .企 业 财 务 审 计 〖 M〗 .南 开 大 学 出 社 , 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