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院的成員,以鄉村騎士、城市市民為主。所謂鄉村騎士,是鄉村地方的土地擁有者,或者稱為鄉紳。英國國王有權徵發他們為國王出征,稱為「血稅」,所以他們都是騎士。後來「血稅」可以用金錢代替,但騎士的光榮身分仍然保存。所謂城市市民,是一些商業或工業較發達的城鎮,向國王購買自治權的特許狀,成為自治城市,城市的合法居民便是市民。英國國王需要召開議會時,會先頒佈蓋上國璽的詔令,由大法官派人傳達各郡和各城市,各郡郡長、市長召集合當地資格人士推選代表,出席議會。而選舉權的資格,以納稅稅額為準,例如「只有居住在本郡、領有土地的自由農民,每年租金值不少於40先令者,方有選舉權」之類。選舉方法是在選民集會中推選,有時由獲得群眾喝彩聲最大的人當選,亦有由郡長、市長指派,經選民喝彩確認。十四世紀中葉,英格蘭有三十七個郡,每郡選出兩名代表,共有議員七十四名。當時的自治城市約一百四十多個,每城市選出代表一人。因此下議院的代表約二百二十人。
1530年代,英王亨利八世,為了與羅馬教廷決裂,必頇爭取國內廣泛的支持,以確立國王的合法地位,於成立由國王、貴族、鄉紳、城市代表組成的國會,與羅馬教廷對抗。1533年1月,英國國會通過立法,宣布英國教會不再受羅馬教廷約束,第二年,即1534年,英國會通過一系列法案〆「上訴限制條例」,禁止英國教會法庭向羅馬教皇提交上訴、禁止教會不經英王允許發布規章々「教職任命法案」,規定教會必頇根據英王指定的候選人推選主教々「至尊法案」,宣布英王是英國教會唯一最高權威々「叛國罪法案」,規定不承認英王的最高權威即是叛國罪,可判處死刑等等々並且取消每年進貢給羅馬教皇的獻金(Pe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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