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培训
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在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上任职的船长以及甲板部船员。
(二)从事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
(三)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的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以下简称为发证机关)。
第四条 本办法中“危险货物”系指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和GBl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等国家标准中列明的危险货物。
第五条 凡在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及甲板部船员,必须完成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