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培训
特殊培训,并取得《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第六条 凡申请参加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的船员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审验)申请表》(附本人近期5厘米光面证件相片1张)。
(二)交验《船员服务簿》。
(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第七条 开展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必须经发证机关审查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二)师资、教学设施和设备应达到本办法附录一所列的相应标准。
第八条 培训机构开展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培训计划和大纲应符合本办法附录二的要求。
(二)每班学员人数不得超过40人;实际操作训练每组人数不得超过10人,且每组应配备1名实际操作训练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