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培训
第十五条 凡被吊销《合格证》者,如需重新在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上任船长或甲板部船员,可于《合格证》被吊销之日起12个月后重新参加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和考试。
第十六条 凡申请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培训和发证者,需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一:
培训机构师资、设施和设备配置最低标准
一、师资
承担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的教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水上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技术职称,并具备危险货物管理经验。
2、持有内河船舶二等大副或以上适任证书,且实际担任该职务不少于24个月,并具备危险货物管理经验。
3、通过海事管理机构举办的危险货物管理师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