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培训
(三)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时间不少于18小时。
第九条 发证机关应对参加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的人员建立完整的档案,健全管理规章制度。
考试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第十条 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一条 对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合格者,由发证机关签发《合格证》;理论考试和(或)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者,发证机关可允许其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第十二条 《合格证》由发证机关每三年进行一次再有效审验;再有效审验在《合格证》期满前六个月内进行。
第十三条 申请《合格证》再有效审验者应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培训和考核,时间为1天。
第十四条 未通过《合格证》再有效审验者,如需在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上任船长或甲板部船员,应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