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直接参与经营周转的流动资产中不合理资金占用部分,如账龄1年以上(含)的应收款项、长期积压的存货、其他应收款中关联方占用资金等。
二、可接受的基本授信需求
测算可接受的基本授信需求一般采用销售收入预测当期资金需求量,若无法按销售收入测算的,可以产量作为测算依据。
可接受的基本授信需求=流动资金当期需求量×70%×F×K(F为信用等级调节系数,K为风险调节系数,下同)。
信用等级调节系数表(F)
风险调节系数表(K) 同一客户贷款存在不同风险分类,按最低级次确定。
三、可接受的基本授信需求完成测算后,按以下方法拟定客户最高授信额度:
1、A级及以上法人客户,核定最高统一授信额度后,其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高于70%。测算公式为:
最高授信额度≤2.33×有效资产总额-3.33×负债总额+公司现有信用余额。
2、对B级、C级法人客户,按存量余额实行减量授信,最高授信额度应小于年初实际信用余额,差额部分原则上只收不贷。
第十五条 信贷部门依据客户提供的基本资料和经调查、核实的情况、资料,对个体经营类客户(含合伙、合营、独资等非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进行信用评级后,按以下方法测算授信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