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当年四月底前完成客户的统一授信。
第二十条 对客户授信后,应按相关信用品种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发放客户的实际用信;客户各类信用品种实际用信总量,不得突破有权审批人批准的最高授信额度。
第二十一条 对客户发放信用后,信贷管理部门、风控管理部门,应按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开展跟踪检查、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有效授信期内,客户生产经营发生变化,信用品种之间,可调剂使用;若发生重大变化,则应按以上规定进行分析、测算和报批,对其授信总量和结构作出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调整授信额度直至中止授信:
1、受信人或担保人生产经营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出现亏损且不能弥补;
2、抵(质)押物的价值明显减少且未补充,可能影响公司债权的正常实现;
3、受信人主体或经营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分立、合并、关停等);
4、受信人发生或涉及重大法律纠纷;
5、受信人还款能力下降,贷款出现逾期或欠息;
6、已发出其他风险预警信号的客户。
第二十四条 对采用有效担保的客户,依据其担保期限和客户生产、经营状况,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在其授信总额和有效期限内,其授信额度实行循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