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本质的回归_兼论可渗透的城市街道布局_谭源(4)

2021-01-20 19:59

《城市问题》2005年第5期城市本质的回归

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市民社会建设也日见雏形的背景下,也有越来越多的开发商出于各种考虑试图将可渗透的城市街道空间的概念引入自身的项目开发,做出了不少可贵的尝试。例如北京的建外SOHO项目,建筑师山本理显就试图采用一个开放的迷宫般的街道结构以重建迷人的城市街道生活。但是,类似的开发商的行为毕竟只在少数。很难想象大多数的开发商能够在没有外来干预的情况下,主动从城市的整体利益出发考虑自己的开发项目。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积极干预仍然是必不可少的。正像学者斯皮罗·科斯托夫所指出的那样:“通常,公共领域的空间标准的建立既非通过良性的自由主义也不是通过风俗习惯得以实现,此一过程常常需要法律和不懈的协商才能加以规定(SpiroKostof,2003)”。

因此,建立和完善城市设计制度,将城市设计的视线从大尺度的公共空间建设转向至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空间,限制开发商的权力及封闭住区的规模,积极干预城市生活性街道的空间建设,形成可渗透的城市街道空间体系,这对于建构有活力的城市社区,建设发达的城市公共空间文明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例如,英国埃塞克斯市在其城市设计导则中对于可渗透性的街道作了如下规定:“对于行人和自行车者在整个城市的任何地方,无论是局部尺度还是一个更加大的范围,都应该获得尽可能的穿行自由……可渗透的布置为行人提供了更多可选择的路线,也提供了更多的视觉乐趣,行人的活动和街道的安全。如果在街道上有更多的行人那么就会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社交机会,而不是仅仅在汽车和房间中的彼此视而不见。为了达到自由运动的目的,应该有一个基于小型居住街区的形态多样的街道格网的安排(IanColpuhoun,2004)”。

  五 可渗透的街道空间与城市设计

正如“新城市主义宪章”里所说的那样:“我们承认仅仅通过这些物质性的处理手段不能解决各种

社会及经济问题,但是反之,没有一个连贯性的和建设性的物质环境的支持,经济活力、社区安定及环境健康同样无法获得(JonathanBarnett,2003)”。

确立街道设计的可渗透性原则,将城市设计的关注对象从以往的比较显赫的类似城市广场、景观大道这样宏大尺度的公共空间延伸到类似城市生活性街道这样的居民日常生活空间,能够更好地体现城市设计的公正性原则。

城市中存在的大量封闭住区或者大院,其空间实质就是将本应该作为公共空间的街道转化为私有街道,并使之为某些特定团体专用和自我维护。这样,就可能在城市中人为造成某些街道与另一些街道发展和维护水准的差异。例如,一些城市的中低收入居民聚居区的背街小巷,因为长期不能纳入市政当局的管理范围从而陷入年久失修、难以维持的境地。

只有确立街道设计的可渗透性原则,才能将尽可能多的街道统一纳入市政当局的建设、管理、维护的范围,使得每一个市民能够平等享用市政当局提供的公共服务。同时,这也正是民主政府在公正和公平执政的过程中所应承担的基本责任。

范式转型与制度保障  六 

基于可渗透的街道设计对于城市规划及管理部

门而言不仅意味着有关规划范式的转型,也意味着相关制度建设的需要。

1.居住安全与街道活力

对于安全的考虑是很多封闭住区产生的重要客观原因,尽管没有证据显示封闭住区会更加安全。相反,在封闭住区内往往由于缺乏有效的监视而存在一些犯罪的死角。

积极的安全防卫模式来自于活力街道上的“自然监视”,它包括街道上的相互关心的行人、商店、住户及其形成的一个稳定的社区网络。简·雅各布斯称之为“街道眼”。此外,从国内的经验来看,建立一个以社区志愿者参与为基础的群众治安联防体系也是处理治安问题的卓有成效的方法。

2.“以人为本”的街道设计原则

人人都在说“以人为本”,可是很少能够真正做到。一个可渗透的街道网络,确立的是“步行优先”的原则。频密的道路交叉口对于汽车交通而言可能

·31·

公正

  毫无疑问,中国城市空间碎片化状态的形成有其深刻的经济、社会及文化背景。问题的解决仅仅依靠城市规划或者城市设计的手段是远远不够的。但是,这并非意味着城市规划者可以无所作为。通过塑造一个更加平等、开放的城市公共空间,对于建设公正、民主和谐、相互合作的城市社会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城市建设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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