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订内容:如附录B表中重要区破坏耕地、园地大于10公顷;较重要区破坏林地、草地面积5~10公顷;一般区破坏其它类型土地面积小于5公顷。 这些内容在之前的修订版中是没有的。
7.2.3.1 预测评估采矿活动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地质灾害,分析危害对象和危害程度。矿山建设和生产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7.2.3.2 预测评估由采矿活动导致地下含水层的影响或破坏程度。包括含水层结构破坏,含水层疏干、地下水水位下降、泉水流量减少、地下水位降落漏斗的分布范围、地下水水质变化、地下含水层破坏对生产生活用水水源的影响等。
7.2.3.3 预测评估采矿活动对地形地貌景观、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等的影响和破坏程度。 7.2.3.4 预测评估采矿活动对土地资源的影响或破坏的类型、规模和程度。 7.3 评估方法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方法可采用工程类比法、层次分析法、加权比较法、相关分析法及模糊综合评判法等。 7.4 评估精度要求
7.4.1 一级评估应定量—半定量地作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现状评估、预测评估。 7.4.2 二级评估应半定量地作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现状评估、预测评估。 7.4.3 三级评估应半定量—定性地作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现状评估、预测评估。
8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
8.1 根据矿产资源开发方案或开发计划,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分布特征及其危害性,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
8.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治区、次重点防治区、一般防治区,分区参见附录F。可根据区内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的差异,进一步细分为亚区。 8.3 按照重点防治区、次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的顺序,分别阐明防治区的面积,区内存在或可能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特征及其危害,以及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防治措施等。
9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
9.1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预测评估结果,针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预防措施,根据实际情况主要考虑以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