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最新(修订版)(7)

2021-01-20 20:46

最新修订内容:如附录B表中重要区破坏耕地、园地大于10公顷;较重要区破坏林地、草地面积5~10公顷;一般区破坏其它类型土地面积小于5公顷。 这些内容在之前的修订版中是没有的。

4.2 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绿色矿业”、“因地制宜,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

4.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应在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开采设计等基础上编制,并与相关规划衔接。

4.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区域范围包括开采区及采矿活动的影响区。 4.5 矿山企业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5 工作程序

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图1 工作程序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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