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最新(修订版)(11)

2021-01-20 20:46

最新修订内容:如附录B表中重要区破坏耕地、园地大于10公顷;较重要区破坏林地、草地面积5~10公顷;一般区破坏其它类型土地面积小于5公顷。 这些内容在之前的修订版中是没有的。

9.1.1 科学合理地制定开采计划与采矿方案,规范采矿活动。

9.1.2 矿山地质灾害预防应在确定潜在的地质灾害威胁对象的基础上,根据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种类、规模特征,提出具体的预防措施,合理避让地质灾害、科学处置地下采空区、有效防护露天采场边坡与设置排水系统等。

9.1.3 矿区含水层破坏预防要根据含水层结构及地下水赋存条件,结合采矿工程,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防止含水层破坏。

9.1.4 矿区地形地貌景观破坏预防应采用边开采边治理的方式及时恢复植被,尽量减少山体破损、岩石裸露。

9.1.5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采矿造成的土地资源、地质遗迹、人文景观及生态环境等的破坏。

9.2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现状评估结果,针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提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措施,根据实际情况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9.2.1 地面塌陷治理应根据地面塌陷的类型、规模、发展变化趋势、危害大小等特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

9.2.1.1 对开采沉陷区,未达到稳沉状态的,宜采取监测、示警及临时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达到稳沉状态的,应采取防渗处理、削高填低、回填整平、挖沟排水、植被重建等综合治理措施。

9.2.1.2 对岩溶塌陷区,可采取注浆、回填等措施控制塌陷的发展,减少危害。 9.2.2 地裂缝治理应根据地裂缝的规模和危害程度采取不同的措施。规模和危害程度较小的,采用土石填充并夯实,防渗处理等措施;规模和危害程度较大的,可采取填充、灌浆等措施。

9.2.3 崩塌、滑坡治理,可采用清理废土石和危岩以恢复场地,或者修筑拦挡工程和排水工程防止形成新的地质灾害隐患;潜在的崩塌、滑坡灾害,可采用削坡减荷、锚固、抗滑、支挡、排水、截水等工程措施进行边坡加固,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9.2.4 泥石流治理,可采用清理泥土石以恢复场地,或者修筑拦挡工程防止形成新的泥石流物源;潜在的泥石流隐患可采用疏导、切断或固化泥石流物源,消除引发泥石流的水源条件。

9.2.5 含水层破坏治理可采用防渗帷幕、防渗墙等工程措施,堵截含水层中地下水的溢出,减少疏干排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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