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订内容:如附录B表中重要区破坏耕地、园地大于10公顷;较重要区破坏林地、草地面积5~10公顷;一般区破坏其它类型土地面积小于5公顷。 这些内容在之前的修订版中是没有的。
9.2.6 丘陵山区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治理可采用边坡加固、采坑回填、植树种草或者挂网客土喷播等工程措施,以修复生态;平原区可采用清理废石(渣)、采坑(塌陷坑)回填、整平、覆土、复绿、造景等工程措施进行生态重建。
9.3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特征提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
9.3.1 监测内容包括矿山建设及采矿活动引发或可能引发的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主要环境要素。 9.3.2 监测方法。地面塌陷和地裂缝可采用遥感、高精度GPS、全站仪(水准仪)、伸缩性钻孔桩(分层桩)、钻孔深部应变仪、人工观测等方法监测;崩塌、滑坡、泥石流的监测参照《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0221-2006);含水层破坏可采用人工现场调查、取样分析、安装地下水位自动监测仪等方法进行监测;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可采用人工现场量测、遥感解译等方法进行监测。
10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10.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文本由文字报告和附图两部分组成。 10.2 文字报告编制按附录G执行,各部分编制要点如下。
10.2.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依据和适用年限。主要阐述本方案的编制依据以及本方案的适用年限。适用年限应根据矿山服务年限和开采计划确定。 10.2.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目标任务。根据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存在的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总体目标任务和阶段目标任务。
10.2.3 矿山基本情况及地质环境背景。简述矿山企业基本概况,矿山开发方案或开发计划,矿区的自然地理与社会经济,矿区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等。 10.2.4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分析评估。明确评估级别和评估精度,确定评估指标、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
10.2.5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根据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分析、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在充分考虑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对人居环境、工农业生产、区域经济发展影响前提下,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治区、次重点防治区、一般防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