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X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开刑初字第383号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霍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郭XX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郭XX之母。 诉讼代理人杨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红卫,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登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诉讼代理人陈光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11号楼豫粮大厦13.14层。
负责人王X,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郑XX,该公司职员。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 62号起诉书指控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3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1)郑刑二终字第2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撤销原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霍X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的诉讼代理人杨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红卫及其诉讼代理人陈光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郑留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