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霍XX、李XX诉称,2010年1月15日5时40分,被告人吴红卫驾驶豫A7J153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郑州高新区瑞达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郭XX驾驶自行车沿斑马线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郭XX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吴红卫、保险公司赔偿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480360.12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红卫辩称,原一审中的调解书已生效,且已履行完毕,应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辩称,被告人吴红卫系无证驾驶,我保险公司只应垫付医疗费,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5日5时40分,被告人吴红卫驾驶其所有的豫A7J153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郑州高新区瑞达路由北向南行至化(瑞)翠027号路灯杆处时与由东向西通过瑞达路的被害人郭XX相撞,致使郭XX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原因系吴红卫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确认被告人吴红卫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郭志鸽无责任。
另查明,豫A7J153号轻型普通货车登记车主为吴红卫。2009年4月7日被告人吴红卫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于当日交清保险费,保险期间为2009年4月8日至2010年4月7日。
被害人郭志鸽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霍XX、李XX夫妇之女。被害人郭XX系城镇居民。原告人霍XX、李XX夫妇共有四个子女。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红卫已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调解书中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