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费十万八千三百八十四元九角;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霍XX、李XX交通费二千元。上述各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霍XX、李XX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红卫、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金波
审 判 员 袁春燕
代理审判员 王 娟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姚小华
活费十万八千三百八十四元九角;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霍XX、李XX交通费二千元。上述各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霍XX、李XX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红卫、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金波
审 判 员 袁春燕
代理审判员 王 娟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姚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