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X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5)

2021-01-20 21:31

活费十万八千三百八十四元九角;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霍XX、李XX交通费二千元。上述各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霍XX、李XX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红卫、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金波

审 判 员 袁春燕

代理审判员 王 娟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姚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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