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X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4)

2021-01-20 21:31

效,本院亦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红卫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医疗费依票据为准,为7223.40元;死亡赔偿金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318605.20元;丧葬费以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为15151.5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为108384.90元;交通费本院酌定为2000元;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住宿费、精神抚慰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红卫已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调解书中显示保险公司为一方当事人,但调解书未向保险公司送达,该调解书无法律效力,但吴红卫已支付的款项应予以认定,本院确定以前支付的款项为死亡赔偿金。保险公司依法对肇事车辆进行承保,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无证驾驶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的免赔范围仅限于财产损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霍XX、李XX死亡赔偿金十一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霍XX、李XX医疗费七千二百二十三元四角。上述各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红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霍红军、李翠梅死亡赔偿金二十万八千六百零五元二角(已支付十万零四百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霍XX、李XX丧葬费一万五千一百五十一元五角;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霍XX、李XX被抚养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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