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之保理合同章节
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合同编的分编“典型合同”中新增了保理合同章节。目前中国是世界上保理业务量最大的国家,但保理合同未作为有名合同在法律层面明文规定,《民法典》将改变这一现状。本文拟结合目前保理合同的立法、司法实务现状,逐条梳理和解读《民法典》保理合同章节相关条款。
1立法现状
开展保理业务的主体主要是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银行开展保理业务主要依据2014年开始实施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而商业保理则缺乏全国层面的统一规定,主要依据各地有关商业保理试点的相关规定,例如《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2018年4月20日之后,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从商务部划转至银保监会,但银保监会目前仅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尚未制定和发布全国性的商业保理监管规定。
司法方面,天津市作为第一批商业保理试点城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两个有关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委员会纪要。其中较为详细地探讨了保理合同的管辖、当事人诉讼效力、权利冲突解决、登记公示效力、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和效力、债务人抗辩、保理商权利救济等问题。会议纪要尽管内容详尽,但不属于司法解释,只能在天津市的法院参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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