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业务凭证填写规范2013,山东省东营市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业务凭证填写规范
第一章 阿拉伯数字的书写规范
一、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有关规定
1、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下图为连笔书写错误:
2、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正确写法:¥3456.00 错误写法:¥ 3456.00
3、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举例:人民币叁佰捌拾元整,小写金额应写成¥380.00,不可写成 ¥380.00元
4、书写人民币符号“¥”,尤其是草写时,要注意与阿拉伯数字有明显的区别。人民币符号“¥”主要应用于填写票证(发票,支票,存单等),在登记帐簿,编制报表时,一般不使用“¥”。
5、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 举例:人民币壹佰零叁元整,可写作¥1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