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人员管理办法(5)

2021-01-28 19:49

外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聘用,并按国家劳动政策给予经济补偿:

(1)外聘人员因工负伤,经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外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3)甲乙双方认可的其它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聘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未按照聘用协议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外聘人员权益的;

(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外聘人员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聘用协议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6)甲乙双方认可的其它情况。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外聘人员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外聘人员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已经对外聘人员造成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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