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数的核准文件(应当去除不符
合安置规定的被拆迁户数); ②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③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 申请复建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政府批准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的批准文件;
②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需复建的被拆迁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
章建筑总面积应当予扣除); ③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复建补偿协议;
④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1.1.8
在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地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应当按照《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
用地规则》规定提交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2.1.1.9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
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1.1.10 建设项目总平面关系布置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2.1.2 新征建设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2.1.2.1 2.1.2.2 2.1.2.3
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复印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要求提交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交通影响评估报
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复意见等); 2.1.2.4 2.1.2.5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
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
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
(1)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① 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
② 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
明;
③ 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④ 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 (2) 申请村经济发展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村被征用的土地面积证明; ②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