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7.7 规划终审,提供规划公示情况及区(县级市)各专业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理意见。
2.2.8 申请整治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2.8.1 2.2.8.2 2.2.8.3
整治规划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
我局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复印件);
已取得的国土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
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2.2.8.4 2.2.8.5 2.2.8.6
规划或专业管理部门有关批文、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1/500或1/20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1式2份; 现状图及整治或改造前的照片。
2.2.9 整治规划方案审查,需提交下列资料: 2.2.9.1 2.2.9.2 2.2.9.3
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我局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批复文件、附图的复印件;
已取得的国土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
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的复印件; 2.2.9.4 2.2.9.5 2.2.9.6
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审批时,须历次审查意见及审查意见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绘制在1/500或1/20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
面图一式两份; 2.2.9.7
审批:规划说明书、现状图、分区规划整合土地利用规划彩图、总平面规划彩图
均一式十份,A3或A4规格,装订成册,彩色挂图一份;审批:规划说明书、现状图、分区规划整合土地利用规划彩图、总平面规划彩图、规划设计蓝图均一式四份(规划设计蓝图包括总平面规划与绿地系统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与竖向规划图),彩色挂图一份; 2.2.9.8 2.2.9.9
电子磁盘报批文件;
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规划立面图、节点效果图等其他规划图纸;
2.2.9.10 整治或改造前的照片。
2.2.10 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或调整(可选择性环节),需提交下列资料: 2.2.10.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历次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
(3) 调整总平面方案时应当提交原规划方案的批复文件及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