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3 2.1.3.4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
拟在原历史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2) 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3) 总平面规划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2.1.3.5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
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1.4 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用于拟在1991年1月1日前取得《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的建设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情况) 2.1.4.1 2.1.4.2
已取得的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
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并
应当附上由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产权界线图、坐标; 2.1.4.3 2.1.4.4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
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2.1.4.5 2.1.4.6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
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1.4.7
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标注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
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2.1.5 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用于拟在1991年1月1日前取得《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的建设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情况) 2.1.5.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
(1)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 原用地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3) 其他历次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