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6 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成立的经济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申请住宅建设
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
(1) “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批复文件、附图; (2) 经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
(3)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 2.1.2.7
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地,应当由负责拆迁安置的
部门统一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
(1) 申请农村村民的拆迁安置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数的核准文件(应当去除不符
合安置规定的被拆迁户数); ②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③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 申请复建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政府批准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的批准文件;
②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需复建的被拆迁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
章建筑总面积应当予扣除); ③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复建补偿协议;
④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1.2.8 2.1.2.9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
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2.1.2.10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1.2.11 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2.1.3 历史用地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用于历史上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 2.1.3.1
有关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如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或
已取得的与相邻用地单位在用地界线上无争议的证明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