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及注意事项; (四)
介绍各部门办公室及主管。 第五十七条
在职训练
(一)行政部于年度开始,依所需培训目标、对象、课程、教材、预算,拟订训练计划。 (二)
行政部于培训期中,应严予考核。
(三)
员工于接受培训后,视需要提出心得报告,成绩优劣列入考核依据。 第五十八条
专业培练
(一)
专业知识,视必要可办理专案培训。
(二)
搜集专业报导或讲座教材,印发给每位员工。
(三)各部门主管可自行申请或由公司指派参加国内外各种培训机构举办的讲座、观摩、
训练。
第五十九条 培训作业应另参照"培训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四章 辞 职
第六十条 正式任用的员工如感工作不适或其他原因想辞职,应于15天前提出辞职申请书,由部门主管及行政部主管签具意见后,呈公司经理核准,再转回行政部,行政部凭此办理停薪手薪。
第六十一条 行政部依据辞职申请书发给"离职通知单",通知本人于批准离职日当天下班前依离职通知单上应办理事项,逐项办理移交,办理完毕后,由行政部审核无误后,并签署意见后计当月薪资。
第六十二条
行政部根据离职通知单于当日即行办理下列事项: (一)
登记于人员异动记录簿内。
(二)
注销行政部控制的人员状况表内登记。
(三)
登记个人资料卡,注销个人资料档案,将资料存入离职档案袋。
第六十三条 行政部视情况应约谈离职人员,并将面谈结果填入离职人员面谈记录档案,以
作为人事流动率检查参考。
第十五章 移 交
第六十四条 各级主管人员及业务承办人员因故离职时,应将所负责的公物及经办事务逐件列具清册,在监交人监督下点交接任的人员,并会同接任人员提出移交报告书。第六十五条
移交时应造清册名称如下: (一)
印章戳记清册。 (二)
所属人员薪资单册。 (三)
未办或未了重要案件目录。(四)
保管文卷目录。
(五)
职责事务目录。
(六)
上级指定专案移交事项清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