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3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6.2.14资格审查小组由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建。
实行公开招标的,由资格审查小组按照规定程序,根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办法,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推荐入围投标人;实行邀请招标的,按照相关规定推荐入围投标人。入围投标人须提公司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批准。
6.2.15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须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须作废标处理。
6.2.16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须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
6.2.17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
6.2.18招标文件须规定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各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6.2.19招标人须确定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6.2.20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6.2.21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6.2.22投标人须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投标文件须加盖投标单位印章,并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密封。招标人须拒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6.2.23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2.24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补充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2.25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人须重新招标。
6.3 开标评标
6.3.1开标程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招标人、投标人的代表、监督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开标。
6.3.2开标工作人员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公司监察部门人员担任监标人。
6.3.3开标时,监标人和投标人代表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异议后,由开标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