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开标过程和内容应记录完整,开标记录表经投标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公司将逐步采用电子化开标方式。采用电子化开标时,由各投标人用自带的电子钥匙并输入密码进行投标报价数据解密,解密完成后显示投标人报价并由唱标人当众公开宣读,由投标人进行确认。开标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6.3.4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出具评标报告、按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6.3.5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原则上应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各职能管理部门推荐,并报公司招投标工作委员会批准。
6.3.6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依据项目情况确定需要参加评标工作的专家人数。需要抽取的专家,应在开标前三个工作日内抽取确定。参加抽取的工作人员包括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人员、招标管理办公室人员、监察部门的监督人员。专家抽取结束后,由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通知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6.3.7评标工作应封闭进行。招标人应做好评标保密和对外通信联络的控制工作。所有评标资料在评标期间不得携带出评标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6.3.8评标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人文件中的有关问题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其结果须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3.9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6.3.10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可以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6.3.1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a)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b)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c)开标记录;
d)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e)废标情况说明;
f)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说明;
g)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标因素的评查意见;
h)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i)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j)评标附表和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文件。
不按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须有充分理由并书面说明。 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人,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具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