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2评标报告应经评标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委员会须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6.3.13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6.3.14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人员不得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6.4 定标和签订合同
6.4.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公司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组织定标。
6.4.2定标须遵循以下原则:
a)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
b)符合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原则;
c)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确定非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标的,须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充分理由并书面说明。
6.4.3定标结束后,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定标结果发布中标公告,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6.4.5招标人的合同签约单位和中标人须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立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修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的合同签约单位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廉政协议书。
6.5 组织纪律
6.5.1招标人在招标采购工作中严禁有以下行为:
a)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b)与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明确暗定的;
c)非法干预资格审查小组和评标委员会工作、影响评标结果的;
d)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e)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f)在评标委员会按规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g)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
6.5.2所有参加招标采购的工作人员严禁有下列行为:
a)明知本人的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直接或间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不主动回避的;
b)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中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c)向投标人透露标底、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意见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d)与投标人相互串通,阻扰、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
e)签订合同时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坐实质性修改,损害公司利益的;
f)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