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毅勤《小企业会计准则》讲义(16)

2021-02-21 13:19

照执行本准则。第九十条规定了本准则的实施时间,即本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

四、《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比较有哪些主要变化

主要变化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产方面,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实际损失的确定参照了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认定标准,取消发出存货后进先出法,长期股权投资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规定了与所得税法相一致的固定

资产计提折旧最低年限以及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负债方面,要求以实际发生额入账,利息计算统一采用票面利率或合同利率。

(三)所有者权益方面,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基本仅为资本溢价部分。

(四)收入方面,采用发出货物和收取款项作为标准,减少关于风险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同时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

(五)财务报表方面,考虑到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对现金流量表进行了适当简化,在附注中增加了纳税调整的说明。

(六)减少了职业判断的内容,强化了有关资产项目、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纳税调整过程等信息披露的要求。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在框架结构和会计科目方面的比较。两者的主要变化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范围的比较与《小企业会计制度》(2005)比较,《小企业会计准则》明确并扩大适用小企业的范围。《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小企业的确定标准:除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这三类小企业外,其余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均可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的界定避免了原先对行业划分的局限性,覆盖面更广。

而《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

[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二)框架结构比较

(三)会计科目比较

(四)会计确认、计量与报告的比较

新准则具有统一、简化、可操作性强的特点。即统一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减少职业判断,从而简化了会计核算。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小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确认和计量与报告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财务报表五个方面。

1.资产确认与计量的比较。

主要不同有:(1)《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小企业的资产要求按照成本计量,不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实际损失的确定参照了《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有关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因此,新准则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取消了资产减值核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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