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调频、调压
第一章 电力系统调频
第一节 系统频率标准
1.1 福建电网与华东电网并列运行时,频率调整按《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执行。标准频率为50 赫兹,频率偏差不得超过 50±0.2赫兹,超出50±0.2赫兹为事故频率,事故频率的允许持续时间为:超出50±0.2赫兹,持续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超出50±0.5赫兹,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在正常情况下,发电机组AGC投入时,系统频率应保持在50±0.1赫兹范围内运行。
1.2 当发生省网或省内局部地区独立网运行时,独立网用电负荷为300万千瓦及以上,频率偏差正常不得超过50±0.2 赫兹;超出50±0.2赫兹,持续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超出50±0.5赫兹,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独立网用电负荷小于300万千瓦,频率偏差正常不得超过50±0.5 赫兹;超出50±0.5赫兹,持续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超出50±1赫兹,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1.3 系统事故造成地区电网独立网运行时,地调及地区电厂负责独立小网调频调压任务,使之能与省电网顺利并列,不得出现因调整不当而引起的高频切机、低频减负荷甚至垮网的现象。
第二节 调频厂的确定及频率监视
2.1 电网运行时应指定第一调频厂和第二调频厂。
省电网单机容量在100MW及以上的火电厂、单机容量在50MW及以上的水电厂、燃汽轮机组以及抽水蓄能机组均可担任系统的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