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调频、调压
1、当系统频率降至49.80赫兹以下时,各厂无需调度指令应自行增加出力使频率恢复至49.8赫兹及以上或达到本厂最大允许出力为止;调相运行的发电机应不待调度指令改为发电运行;处于热备用状态的水电机组应主动报告调度并经同意后立即开启并入系统。以上处理情况,各发电厂值班人员应及时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以便及时控制联络线的潮流不超过允许限额。在频率恢复后,各发电厂应按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调整出力。
省调调度员应根据联络线ACE值偏差情况,采取恢复频率的措施,并及时向网调汇报和了解事故原因。
2、当系统频率降至49.50赫兹且有继续下降趋势时,省调应根据联络线ACE值偏差情况,通知各地调按地区紧急事故限电序位限制负荷,地调应按省调下达的限电指令、限电量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完毕,努力使频率恢复至49.80赫兹。
当系统频率低于49.80赫兹连续15分钟以上而系统没有备用容量时,省调可以使用系统紧急事故限电序位表拉荷限电,努力使频率恢复至49.80赫兹。
3、当系统频率降至49.00赫兹及以下时,省调、地调调度员应立即按地区紧急事故限电序位表限制负荷,努力使频率恢复至49.80赫兹。
4、当系统频率降至48赫兹及以下时,各级调度及发电厂、变电站值班人员应不待调度指令立即按系统紧急事故限电序位表拉荷,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