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调频、调压
二调频厂。正常运行情况下,省调应指定上述其中的电厂担任第一调频厂,机组投入AGC运行的电厂即自动转为第一调频厂,未指定为第一调频厂或未投AGC的上述电厂均为系统的第二调频厂。
选择系统调频厂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具有足够的调频容量,可满足系统负荷的最大增、减变量。
2、具有足够的调整速度,可适应系统负荷的最快增、减变化。
3、在系统中所处的位臵合理,其与系统间的联络通道具备足够的输送能力。
2.2 省调调度室应装有ACE监视画面和数字式频率显示器及记录式频率记录仪,当频率超出50±0.1赫兹时,应具备告警信号。系统的频率以省调调度室的频率显示为准;系统第一、第二调频厂和频率监视点每月15日白班应与省调核对频率显示装臵。
2.3 为有效监视系统频率运行,对各单位装设频率表的要求:
1、在各地调调度室和所有电厂、变电站(集控站)的中控室(或集控室)均要求装有频率显示器;所有500/220千伏变电站应装有数字式频率表。
2、各地调调度室和第一、第二调频厂应装有数字式和记录式频率表,当频率超出50±0.15赫兹时,应具备有告警音响和灯光信号。
3、系统频率监视点为:省调直调电厂、所有50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鼓山变、旗山变、笏石变、惠安变、罗塘变、半兰山变、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