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专业文档
第十五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依据、规划范围,地区现状分析;
(二)依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划定红线、绿线、黄线、紫线、蓝线,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的用地界限及规划控制要求;
(三)确定各地块的建设密度、容积率、地下空间开发、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控制要求;
(四)确定各级道路的分级、红线位置、断面及交叉口形式、主要控制点坐标和标高,以及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等规划要求;
(五)确定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并提出重要的配套设施项目和空间环境要求;
(六)提出各地块的建筑高度、建筑形式、体量、色彩和风格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七)确定各种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八)对规划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利用与保护,并应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要求;
(九)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总面积、建筑高度、容积率及“五线”(即:红线、绿线、黄线、紫线、蓝线)界限确定为强制性内容。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第十七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附件应当包括规划说明、基础资料、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对编制完成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及其强制性内容,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公示的主要方式应当在规划地块内的主要街道或者公共场所,以及当地政府信息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报纸上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张东伟律师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