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的要求。
3.4.3.2试验或检验报告项目齐全、准确、真实。
3.4.3.3各级责任人员签证完备。
3.5不合格分项工程返工重做后的质量等级
3.5.1当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合格”规定时,必须及时处理,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质量等级:
3.5.1.1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3.5.1.2加固补强后,经设计、建设单位同意认可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其质量只能定为合格。
4.质量检验评定的程序和组织
4.0.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依据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共同商定该工程单位工程的划分及各单位工程包含的分部、分项工程,并指定主要分部和分项工程。
4.0.2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应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逐级进行。 4.0.2.1分项工程质量应在质量“三检”(自检、互检、专检)的基础上,由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评定,由上一级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检验时应按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逐项进行检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应采用本标准附录C和附录D的统一格式。
4.0.2.2分部工程质量应由分部工程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评定,施工单位质量检验部门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检验时应至少抽查该分部工程所含总数的10%,且不少于2个,其中必须含主要分项工程。抽查结果与核定的质量等级不符时,应加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