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场所经营国家强制性标准(3)

2021-04-05 22:54

天然游泳所natural swimming place

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江、河、湖、海天然水域及其设备。

4从业人员资质

4.1救生员、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水质处理人员、医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职业人员,须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4.2服务人员必须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5经营设施设备条件

5.1人工游泳场所

5.1.1游泳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已建成的人工游泳池(单个池)水面面积不小于25㎡;新建人工游泳池(单个池)水面面积不小于100㎡。

——游泳池壁及池底必须光洁。不渗水,呈浅色,建筑质量符合国家建筑规范要求,使用的建筑材料符合GB6566要求。

——池面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浅水区水深不得超过

1.2 m。

——水面面积在500㎡以下的游泳池至少设有2个出入水池扶梯,水面面积在2000㎡以上的游泳池至少设有4个出入水池扶梯。

——游泳池四周铺设有防滑走道,其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

0.5。

一一游泳池与防滑走道之间设排水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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