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场所经营国家强制性标准(7)

2021-04-05 22:54

7.1.3有急救室,并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要摆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7.1.4嬉(涉)水池内的设施设备必须经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技入使用。

7.2救生人员

7.2.1水面面积在250㎡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人:

水面面积在250㎡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7.2.2天然游泳场所(海水游泳场所除外)按每360㎡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7.2.3海水游泳场所按海岸线每100m 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7.2.4至少设有流动救生员1人。

7.2.5至少有医务人员1名。

7.3安全制度

7.3.1有醒目的“游泳人员须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警示。

7.3.2人工游泳场所实行深水游泳合格证验证制度。

7.3.3人工游泳池内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

2.5㎡,天然游泳场内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

4.O㎡。

7.3.4有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并悬挂在明显位置。

7.3.5游泳场所开放时间必须有值班人员、救生人员、医务人员、保卫人员现场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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