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场所经营国家强制性标准(4)

2021-04-05 22:54

——游泳池内排水口设有安全防护网。

5.1.2有沉淀吸污设备或自动水循环过滤、消毒、吸底设备,其设备须有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鉴定的合格证书。

5.1.3游泳池水面光照度不低于80 lx,照明设备距离水面的高度不低于

5m。开放夜场须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5.1.4有分设的男、女更衣室,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

5.1.5分设男、女淋浴室,其淋浴喷头数量与可容纳游泳人员的数量相适应,其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

0.5。

5.1.6有男、女厕所,其厕位数量应与可容纳游泳人员的数量相适应。

5.1.7更衣室与游泳池走道中间设有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

5.1.8更衣室与游泳池走道中间设有强制喷淋设备男、女各一套,每套喷头数量不少于4个,其喷头喷出的水不能进入浸脚消毒池中。

5.1.9更衣室与游泳池中间的走道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

0.5。

5.1.10有符合建筑规范的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

5.1.11室内游泳场所须有通风设施,且室内空气卫生符合GB/T 17093的要求。

5.1.12有广播设施。

5.1.13有专用直拨电话。

5.1.14有各类公共标识,并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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