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场所经营国家强制性标准(5)

2021-04-05 22:54

5.2天然游泳场所

5.2.1有天然水域,天然水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域面积不小于1000㎡。

——设有危险区域的标志和有效的安全防护网。

——岸上活动区公共指示用标识应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5.2.2游泳区水面光照度能够满足救生安全需要。

5.2.3有能够监视整个游泳区的指挥(了望)台。

5.2.4有广播、通讯设施。

5.2.5有分设的男、女更衣室,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

5.2.6设有男、女淋浴室,其淋浴喷头数量与可容纳游泳人员的数量相适应,其地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

0.5。

5.2.7设有男、女厕所,其厕位数量应与可容纳游泳人员的数量相适应。

5.2.8设有宽度不小于

1.5m的人员疏散通道。

5.2.9设有宽度不小于

1.5m的人员出入口。

5.2.10有专用直拨电话。

5.2.11有各类公共标识,并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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