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之二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1834年7月22日,香港);《虎门条约》;其他条的扩充
(1) 内容:
A——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原则;
B——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
C——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
D——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于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
(2) 审理机构:
A一审——由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审理;
B:二审上诉案件——由各国建立的上 诉法院审理;
C:终审案件——由本国最高审判机关受理。
(3) 后果: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2. 观审制度——强行干预中国审判的制度:即外国人是被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如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
注意:这种制度是原有领事裁判权扩充。
3. 会审公廨。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 A——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
B——凡中国人内与外国人诉公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工也由外国领事审判并操纵判决。
注意:这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和延伸。
四、民国时期的宪法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具有革命性、民主性
1.内容、特点及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