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之二
(1)彻底否定民主共和制度,代之经个人独裁;
(2)用总统独裁否定了责任内阁制;
(3)用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取消了国会制;
(4)为限制、否定《临时约法》规定的人民基本权利提供了宪法根据。
注意:它是对《临时约法》的反动,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三)“贿选宪法”:北洋政府1923年10月1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颂行的宪法。特点:
1、用漂亮的词藻和虚伪的民主形式掩盖军阀专制的本质;
2、为平衡各派大小军阀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
(四)《中华民国宪法(1947)》
1、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特点——法律制度的“二重性”:
(1)内容: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
A——大量采用、引进、吸收西方近代经来的法律学说、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以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为基本蓝本,并采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容;
B——继续保持、廷续了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律制度的一些特性。
(2)立法: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而且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数量亦多于普通法;在法律的制定与适用上采用“双重标准”:
A——用基本的普通法作为“常态”法律,规范普通、正常的法律关系;
B——制定大量针对特定对象、在特定时空适用的特别法,超出普通法的限制,加强对危害其统治行为镇压;
(注意:特别的法优于普通法这一特征在国民政府法律体系中表现的极为明显。)
(3)立法与司法:表面上顺应了时代的发展,体现了一些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却完全是赤裸裸的野蛮、专制;立法与司法的脱节;
2、《中华民国宪法》的结构特点:
(1)条文: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