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之二
B——亲属、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的精神;
(2)编辑之旨——(俞廉三: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
A: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
B: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
C: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
D: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
——注意:基本思路仍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三)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1、《大清刑事诉讼律案》六编与《大清民事诉讼律案》四编:沈家本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遭否决后起草,仿照德国诉讼法而成;
2、《大理院编制法》:配合官制改革,关于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
3、《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审级、管辖、审判制度,过渡性法典;
4、《法院编制法》:仿效日本制定,吸收了公开审判等原则;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十)
一、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一) 司法体制的变革与四级三审制——对旧的诉讼体制和审判制度的改革,流于形式:
1. 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刑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
2. 实行四级三审制。确立一系列近代意义上的诉讼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制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证据。保释制度;审判制度社会实行公开。回避等制度。
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二) 领事裁判权与审判和会审公廨
1.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即“治外法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