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之二
A——改律名为“刑律”;
B——取消六律总目;
C——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D——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E——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注意:它不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
(1)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2)制定中曾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和争议,结构上分总则、分则两篇;
(3)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
——
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
总则、分则;
主刑、从刑;
近代刑法原则和制度(罪刑法定、缓刑制度)
(二)《大清商律草案》与《大清民律草案》
1、清末的商事立法——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03-1907):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第一部商律:《钦定大清商律》;
(2)第二阶段(1907-1911):主要商事法典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订,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请旨颁行。1911年:《大清商律草案》;
2、《大清民律草案》——主持修订: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
(1)结构: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其中:
A——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松冈正义等仿照德国、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理论、制度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