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保险从业考试内容请访问:http://ks.vobao.com/ (五)通过订立保险合同确定保险关系 二、保险的特征 (一)保险与储蓄的区别 1、 处臵权不同 2、 计算技术不同 3、 给付均等原则不同
(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1、实施的依据不同 2、实施方式不同 3、基金筹集方式不同 4、保障的水平不同
第三节 保险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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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保险从业考试内容请访问:http://ks.vobao.com/ 一、按照保险实施的方式分类 (一)自愿保险
保险人与投保人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二)法定保险
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它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以法律的政府的有关法规这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二、按照保障范围分类 (一)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指广义的财产保险。它是以各类物质财产以及与之有关的利益、责任和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二)人身保险
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一种保险。 三、按照保险的性质分类 (一)商业保险 (二)社会保险 (三)政策保险
四、按业务承保方式分类 (一)原保险 (二)再保险 (三)重复保险 (四)共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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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保险从业考试内容请访问:http://ks.vobao.com/ 第四节 保险的职能 一、保险的基本职能
保险的基本功能是指保险在一切经济形态下所固有的职能,表现为组织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即保险通过组织分散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来对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毁,给予经济上的补偿,或对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人身伤亡,给付保险金,以保障社会生产的持续进行,安定人民生活,提高人民物质福利。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一)财政性分配职能 (二)金融性融资职能
(三)风险管理性防灾防损职能
第五节 商业保险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一、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指,经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并载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二、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三、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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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保险从业考试内容请访问:http://ks.vobao.com/ 保险费率,简称“费率”。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依据保险金额计算收取保险费的比例。
保险费率通常以千分率(‰)表示。 第六节 保险法概述
一、 保险法的定义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反调整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保险企业组织及活动的法律均属保险法。
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
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保险法典或在民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其内容通常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我们所说的保险法是指狭义的保险法,它一方面通过保险业法调整政府与保险人、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通过保险合同法调整保险各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 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广义的保险法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 (一)保险业法、也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关于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其主要内容有:
1、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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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保险从业考试内容请访问:http://ks.vobao.com/ 2、保险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3、保险企业的变更、解散与清算。 4、保险企业的业务范围。 5、保险经营的财务安排。 6、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二)保险合同法,也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其主要内容有: 1、保险合同的概念、性质及其分类。
2、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及内容) 3、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4、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入、终止。 5、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
(三)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险种的保险关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 三、保险法的体系结构
(一)从立法技术来看,通常有三种形式:
1、单行的保险法规,如英国、美国、德国、瑞士等。 2、保险法列入商法典,使之成为商法的内容之一,如法国、日本。
3、保险法纳入民法典,使之成为民法的内容之一,如前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
(二)从立法的内容来看,通常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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