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险基础知识(8)

2019-08-01 22:47

更多保险从业考试内容请访问:http://ks.vobao.com/ 仅会使诚信风险成本有所上升,还可能使客户对保险产品的投资转化为非保险产品的投资,出现保险资金流失现象。保险失信的副作用具有一定的延续性,消费者一旦对某一保险产品或某家保险公司产生失信的判断,就极有可能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保持这种不信任态度。这种问题的聚集必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长远的影响。

保险诚信缺失会阻碍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一家保险公司或者个别从业人员的不诚信行为,会对行业内的其他保险公司或从业人员产生蔓延效应。比如,保险公司为了追求短期利益,误导宣传、模糊真实投资回报率,或逃避保险责任以及承保理赔“两幅面孔”等,这些不诚信行为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损害着相关保险公司或者从业人员的信誉,失信会扰乱整个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进而对整个保险业的社会信誉产生损害。如果客户对保险公司缺乏充分的信任或者信心,他们就不会购买保险产品,越来越多的投保人就会失去对保险产品的兴趣,流向保险业的资金链条就会中断。这样,保险业就可能面临系统性风险,保险的偿付能力就可能出现问题,甚至会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产生不良影响。

保险诚信缺失会损害我国保险业的市场化进程和国际形象,诚信缺失使道德规范的约束力弱化,扩大了保险道德风险,长此以往,将造成保险信用危机,影响我国保险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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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保险从业考试内容请访问:http://ks.vobao.com/ 健康发展。诚信缺失会损害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形象,不利于我国保险公司参与国际竞争,特别是我国全面加入WTO和保险公司在境外上市的新形势下,这个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业必须坚持保险利益原则。《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要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一、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保险利益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为法律所认可的利益

法律所认可的利益又称为适法利益。反之,则为不法利益。对于不法利益,不论当事人是何种意图,均不能构成保险利益,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均无效。如投保人以盗窃的汽车或购买来的赃车投保,该保险合同无效。

(二)必须为经济上的利益

经济上的利益是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如果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就不能构成保险利益。例如政治利益的损失、竞争失败、精神创伤等,

(三)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确定的利益是指已确定或可以确定的利益。它包括两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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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保险从业考试内容请访问:http://ks.vobao.com/ 其一是能够用货币估价的。如古董、名字画可能价值连城。但如果投保,就必须有一个确定的价格(保险金额),利益的多少将以这个价格来确定。

其二是这种确定的利益是指事实上或客观上的利益。这种事实上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现有利益比较容易确定,期待利益就容易引起争议。过去,像法国海事条例就对期待利益的保险有明文禁止。随着保险技术的发展与完善,期待利益也可以准确地计算出来,如“利益损失保险”就是直接以期待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一)从根本上划清了保险与赌博的界限,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保险与赌博都具有射幸性,但保险与侥幸图利的赌博有本质的区别,保险利益决定了保险人不可能额外获利。因保险基金通过大数法则由广大投保人分担,即使没有得到赔款,也不会导致投保人负担很重。这就可以有效地避免保险成为赌博和类似赌博的行为。

(二)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了获取保险金的赔付而违反道德规范,故意促使保险事故的发生,或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放任损失的扩大。如果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而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就极容易发生道德风险。以汽车保险为例,如果投保人在无保险利益的情况下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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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保险从业考试内容请访问:http://ks.vobao.com/ 立了汽车保险合同,则该保险汽车随时有被破坏和焚毁的可能。反之,即使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受损,被保险人最多也只能获得原有的利益。因此,保险利益原则可以有效地防止发生道德风险。

(三)有效地界定保险补偿的最高限额

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人承担经济补偿的最高限额,既能保证被保险人能够获得足够、充分的补偿,又不会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而获得超过损失的额外利益。因此,保险利益原则可以有效地限制保险赔偿的程度,为保险补偿限额的界定提供合理的科学依据。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和其他补偿性保险,不适合于寿险合同。寿险中的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可以同时得到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和加害人支付的赔偿金,因为人的价值无法确定,不存在额外受益问题。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有两层:

一层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毁,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责任;

另一层是,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含施救费、诉讼费用等)为限。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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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保险从业考试内容请访问:http://ks.vobao.com/ 人的补偿,只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受损以前的状况,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损失的、额外的利益。

如果补偿超过了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获得了额外利益,就可能导致不法之徒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以谋取好处。从而诱发道德风险,为社会带来新的危害和不稳定因素。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保险代位原则

保险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保险代位原则由代位追偿和物上代位两部分组成。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追偿是代位追偿;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是物上代位。

(二)损失分摊原则

损失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办法进行分摊。不论保险人有多少,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总额以实际损失为限。

第四节 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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