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个人经历中没有受到过行政或刑事处分;
(二)熟悉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督实施兽药GSP的方针政策;
(三)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5年以上兽药监督管理工作或兽药检验工作。
(四)能正确理解兽药GSP条款并在检查验收中准确运用;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检查工作; (六)服从选派。
第七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兽药GSP检查员申请表》,报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统一参加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者列入河北省兽药GSP检查员库。
第八条 检查员的聘任期限为5年,期满后自动解聘。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检查员资格:
(一)违反检查纪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二)在兽药GSP检查验收中,违反兽药管理法规或科学规律,造成严重失误或给兽药监督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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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检查验收工作的。
第三章 兽药GSP检查员的选派
第十条 省、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选派检查员参加兽药GSP现场检查时,应遵循辖区内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兽药GSP检查员在接到参加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后,如无特殊原因,不应拒绝参加。确有原因不能参加现场检查验收的,应有书面材料予以说明,并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第四章 兽药GSP检查员的行为准则
第十二条 兽药GSP检查员的行为准则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忠于职守,做到准确公正;
(三)努力提高检查技能,维护检查工作声誉; (四)不得泄露有关检查工作和涉及被检查申请人利益的信息;
(五)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六)不得参加提供过兽药GSP认证有偿咨询活动的兽药经营企业的现场检查。
第五章 兽药GSP检查员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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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凡参加过现场检查的兽药GSP 检查员每年应作出个人工作总结,并对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省、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需要,对兽药GSP检查员进行技能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十五条 兽药GSP检查员参加企业实施兽药GSP咨询活动(包括进行有关培训、指导有关文件的编写或修订等活动),有义务向省、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省、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兽药GSP检查员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业务水平和现场检查技能、有无违反兽药GSP检查员的行为准则、受到调派而未能参加兽药GSP现场检查的次数及原因等,并记入该兽药GSP检查员档案。
第十七条 兽药GSP认证现场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的首次会议上宣布检查纪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被检查企业的共同监督。
第十八条 兽药GSP检查员对被查企业应客观公正地作出现场检查报告,并对其负责。在现场检查中,如有发现不按《现场检查方案》和《兽药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检查的现象,一经查实撤销其现场检查结论,重新另派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员在现场检查中如有违反行为准则和检查纪律的,将其撤出检查员库,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触犯法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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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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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受理编号:
河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书
申请企业名称: (公章)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受 理 部 门: 受 理 日 期: 年 月 日
河北省畜牧兽医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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