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参赛办法; (六)竞赛办法;
(七)录取名次、计分办法与奖励; (八)报名与报到办法;
(九)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席会议; (十)经费;
(十一)裁判员和仲裁; (十二)其它规定; (十三)信息获取方法; (十四)未尽事宜解决途径; (十五)规程解释权的归属者; (十六)附件。
第六十条 赛事筹备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最新竞赛信息,应适时以补充通知的形式发布。补充通知应按先后顺序依次编号。补充通知的内容如下:
(一)应尽可能提供禁区及涉及与禁区相关的旧版定向地图信息; (二)各项目比赛场地位置示意地图;
(三)比赛场地说明,包括地形、植被、可跑性、通视度和交通网,以及相应的样图和照片;
(四)比赛地图说明,包括比例尺、等高距、地图尺寸与保护措施; (五)应尽可能提供线路的主要技术参数,包括直线距离、爬高量、检查点数目、胜出时间、补给站数量等;
(六)赛事的附加规则、特别规则及偏离规则的情况; (七)天气与气候介绍; (八)可能存在的危险; (九)着装建议或规定; (十)赛事中心; (十一)住宿地;
(十二)到达赛事中心和住宿地的交通简图; (十三)报到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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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席会议安排; (十五)食宿服务信息; (十六)模拟赛信息; (十七)赛事日程;
(十八)最新的纸质旧版定向地图及获取办法; (十九)其它需要补充的信息; (二十)信息获取方式。 第六十一条
报名截止后应对报名的运动员进行公示和确认,公示和确认
天数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具体的公示和确认方法应在竞赛规程中说明。
第六十二条
秩序册的内容。
(一)竞赛通知; (二)竞赛规程;
(三)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守则;
(四)体育道德风尚奖、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评选办法; (五)组织机构及各办事机构; (六)竞赛主任; (七)赛事监督; (八)制图员和线路设计员 (九)仲裁委员会; (十)裁判员名单; (十一)赛事日程; (十二)交通时刻表;
(十三)禁区、各项目比赛场地及比赛场地位置地图; (十四)往返赛事中心、住宿地和比赛场地的交通地图;
(十五)比赛技术信息,主要包括:各项目比赛线路的主要技术指标、各项目地图的主要技术指标、隔离带、出发程序、终点程序、饮水检查点、观赏检查点、急救站等;
(十六)各比赛项目的特别说明,包括地图符号、赛场配置、特殊比赛路线、标记路线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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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着装建议或规定;
(十八)赛事的附加规则、特别规则及偏离规则的情况; (十九)公平竞赛规定或要求;
(二十)抗议、申诉和仲裁规定或信息; (二十一)各代表队名单; (二十二)报名人数统计; (二十三)赞助商宣传材料。 第六十三条
赛事服务指南由承办单位提供,包括的内容:
(一)比赛地简介,包括天气与气候、饮食特色和主要旅游景点简介; (二)安全指南; (三)医疗服务指南; (四)交通服务指南 (五)旅游服务指南; (六)志愿者服务指南; (七)赛事中心和住宿分布图; (八)比赛地地图等。 第六十四条
赛事信息的发布时间:
(一)赛事通知至少应在赛前2个月发布;(适用于A类赛事) (二)竞赛规程应与赛事通知同时发布; (三)补充通知至少应在赛前1个月发布; (四)秩序册应在报到时发给参赛者; (五)赛事服务指南应在报到时发给参赛者。 第六十五条
如不能在秩序册中提供比赛技术信息、各比赛项目的特别说
明等信息,应在报到时单独提供给运动员。
第八章 报 名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按照竞赛规程报名。
A类赛事报名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竞赛委员会应通过官方
网站对报名运动员进行公示,并同时对报名表中运动员资料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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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在最终确认后,运动队可向竞赛委员会申请变更比赛运动员
名单,包括变更团队赛和接力赛运动员名单。申请变更的运动员应是报名表中的运动员。赛前变更申请最迟应在报到日前一周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赛事中如遇特殊情况,变更运动员的申请最晚于比赛开始前一天的15:00以前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如运动队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当面提交,也可以先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提出,并通过电话告知,于次日开赛前补交书面变更申请。
第六十九条
如团队赛或接力赛没有安排在赛事的第一天举行,团队赛和
接力赛运动员名单的书面变更申请最迟应在其前一场比赛结束后的1小时内提交。
第七十条 运动员棒次的变更应在接力赛出发前2小时之前以书面的形式向成统裁判长报告并经总裁判长批准。
第七十一条
运动员报到后不得无故放弃比赛。
第九章 行 程 和 交 通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安排返程交通。
第七十四条
代表队自行负担往返驻地、赛事中心、比赛场地之间的交通代表队应自行负担参赛费用。
代表队自行负责参赛行程及交通方式,承办单位可适当协助
费用,交通方式可由承办单位安排,也可由代表队自行安排。
第七十五条 场地。
第十章 模 拟 赛
第七十六条
在第一场比赛的前一天,竞赛委员会应尽可能组织一场模拟竞赛委员会可规定只能使用官方安排的交通方式往返比赛
赛来展示电子打卡计时设备、地形特点、地图质量、检查点说明、检查点设置、饮水站和标记线路。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
运动员、代表队、赛事官员和媒体记者有权利参加模拟赛。 经赛事监督批准,模拟赛也可安排在比赛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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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出 发 顺 序
第七十九条
间隔出发是指运动员按相等的时间间隔逐一出发。集体出发
是指同一组别的所有运动员同时出发。在接力赛中,集体出发方式仅适用于第一棒队员。
第八十条 在间隔出发的比赛中,运动员出发顺序应在赛事监督和总裁判长监督下,通过随机抽签决定。出发抽签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保密的。抽签可用电脑操作,也可用手工操作。
第八十一条
在间隔出发的比赛中,同一个代表队的运动员不能先后连续
出发。如果同队两名运动员抽到先后连续出发,下一位出发的其他代表队的运动员应插在该两名队员之间。如果同队两名运动员抽到在最后出发,在他们前一位出发的其他代表队的运动员应插在他们之间。
第八十二条
在集体出发的比赛中,应首先为每种线路组合分配出发号
码,然后通过抽签决定运动员的出发号码。各线路组合应保密到最后一个运动员出发。
第八十三条
在同一赛事中,如果运动员在两场个人赛中抽得的出发顺序
均排在前12.5%,或后12.5%,应对该运动员其中一场比赛的出发顺序进行调整,使其出发顺序排在前25%之后,后25%之前。(适用于精英组运动员)
第八十四条
分组集体出发的百米定向赛应尽可能考虑所有运动员的成
绩,分组抽签时,应使优秀运动员有较大的可能进入决赛。
第八十五条
在分组集体出发的百米定向赛的所有轮次中,应尽可能将同
队运动员编在不同的组。
第八十六条
出发批次表可在比赛前1天公布,也可根据需要推迟到运动
员到达起点区后公布。
第八十七条
长距离赛出发间隔为1-3分钟,中距离赛为1-2分钟,短距
离赛为1分钟,团队赛为1-3分钟,具体间隔时间由竞赛委员会确定。
第八十八条
百米定向赛采用间隔出发时,间隔为30秒-1分钟;采用分
组集体出发时,间隔时间根据临场比赛的实际情况由总裁判长控制。
第八十九条 至1分钟。
中距离赛中同一组别的运动员超过60人,出发间隔可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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