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竞赛委员会官员和工作人员都要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百一十六条 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好线路的保密工作。
第二百一十七条 比赛场地公布后,该场地即成为禁区。任何可能参赛的代表队的成员(运动员、领队、教练、队医等),以及其它可能影响比赛结果的人员不得进入禁区。
第二百一十八条 除竞赛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外,不得在赛前或赛中设法获取与线路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二百一十九条 竞赛委员会应防止运动员因熟悉赛场或地图而具备超过其他运动员的实质性优势。
第二百二十条 代表队、媒体代表和观众都应在指定区域内活动。 第二百二十一条 竞赛委员会的官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帮助正在准备或进行比赛的运动员。
第二百二十二条 看点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运动员提供信息或帮助,也不得干扰或扣留任何正常参赛的运动员。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比赛场地中的所有其他人员。
第二百二十三条 通过终点线的运动员未经终点裁判长批准,不得再次进入赛场。退出比赛的运动员应尽快到达终点宣布退出比赛,并上交地图,读取个人比赛信息,不得影响比赛,也不得帮助其他运动员。
在赛场中退出比赛,无法及时到达终点的运动员应向裁判员宣布退出比赛,并上交地图,在指定的位置等待引导前住终点,由场地裁判长通知终点裁判长和成统裁判长宣布其退出比赛。
第二百二十四条 除裁判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携带通讯设备进入隔离区,也不得携带涉及比赛场地的地图进入隔离区。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规的运动员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任何违规的非参赛选手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二百二十七条 如不公平的情况已不可规避,则必须取消该场比赛。
第二十五章 违 规 及 处 罚
第二百二十八条 运动员或教练员违反规则将受到处罚,包括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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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取消本场比赛资格、取消若干场比赛资格等处罚措施,停赛一年或若干年及撤销运动员星级称号的处分。运动员被取消某场比赛资格,其在该场比赛中取得的名次和成绩亦被取消。
第二百二十九条 对违纪运动员,仲裁委员会或竞赛委员会认为需要撤销运动员星级称号的,可以提出建议,报中定协决定。
第二百三十条 对于违规情节十分恶劣的,应上报中国定向运动协会,由中国定向运动协会给予运动员停赛一年或若干年的处分。
第二百三十一条 运动员在比赛中发生严重违规或违纪行为,要追究教练员的责任。属于教练员参与、怂恿或不予以制止而发生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练员警告、严重警告、停止一年或若干年带队参加全国比赛的处分。凡被处以禁赛的教练员,不得在比赛区域出现。
第二百三十二条 对在一场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的运动员,应取消其比赛资格。
第二百三十三条 对比赛成绩明显异常的运动员或比赛成绩分布明显异常的运动队,竞赛委员会有权验证,并根据结果进行相应的裁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长判罚运动员取消比赛资格,赛后须立即写出书面报告,报总裁判长和仲裁委员会。
第二百三十五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个人或队,应写出书面检查材料,交竞赛委员会转其所在单位。
第二百三十六条 跟跑是指运动员为从他人的技术中得利而跟在后面跑。同跑是指两名或多名运动员间相互合作。跟跑和同跑属于违规行为,集体出发后带有共同线路的比赛及团队赛除外。
第二百三十七条 比赛开始后,超过本人比赛有效时间50%仍未到达起点的运动员均视为放弃比赛。
第二百三十八条 下列情况应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 (一)擅自出入隔离区、出发区; (二)携带通讯设备进入隔离区;
(三)携带涉及赛区的旧版地图进入隔离区; (四)在起点区或终点区不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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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出发区影响他人准备比赛;
(六)整个代表队完成比赛,离开赛场前未到竞赛中心签到处签到; (七)第一次出发犯规; (八)有违反环保指南的行为; (九)没有按规定着装。
第二百三十九条 下列情况中如果运动员获利,取消本场比赛资格,并给予警告。
(一)没有按原样将号码布清晰佩戴在胸前和后背的显著位置; (二)比赛过程中使用影像设备拍摄比赛地图行为; (三)在比赛中接受他人帮助; (四)在比赛中为他人提供帮助; (五)在比赛中使用通讯工具;
(六)在离开出发线之前从地图箱取得地图; (七)在比赛中使用非竞赛委员会提供的地图; (八)在比赛中跟跑或同跑; (九)在比赛中进行语言交流。
第二百四十条 下列情况下,取消本场比赛资格。 (一)没有佩戴号码布; (二)号码布与秩序册不一致;
(三)在比赛中或返回终点时号码布、地图和检查卡不全; (四)拿错地图;
(五)拒绝按竞赛委员会的要求携带其它必要的装备; (六)第二次出发犯规;
(七)被警告后仍接受他人帮助; (八)被警告后仍为他人提供帮助; (九)被警告后仍使用通讯工具; (十)被警告后仍跟跑;
(十一)被警告后仍进行语言交流; (十二)同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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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使用其它交通工具; (十四)进入或穿过禁区;
(十五)短距离赛中通过地图上表示为不能通行的地形特征; (十六)没有沿着标记线路行进; (十七)使用禁用的辅助设备; (十八)乱发报警信号;
(十九)在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变更接力赛或团队赛运动员; (二十)整场比赛尚未结束,完成比赛后再次进入赛场; (二十一)通过终点后没有上交地图或没有在成统处录入成绩; (二十二)有意妨碍他人比赛; (二十三)其它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 (二十四)严重违反环保指南的行为。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取消本场比赛资格及下一场或后续若干场比赛资格。
(一)中途退出比赛,未到成统处读取检查卡信息; (二)中途退出比赛没有上交地图; (三)在场地中交换地图或检查卡; (四)替跑或找他人替跑;
(五)蓄意破坏、改动、移动、拿走检查点器材; (六)运动员无故不参加比赛; (七)诽谤、威胁或恐吓裁判员; (八)其它严重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
第二百四十二条 个人报名信息混乱,前后矛盾,取消所有场次比赛资格。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取消代表队比赛资格。
(一)在一场比赛中同队有2名以上(含2名)运动员被取消比赛资格; (二)代表队相关人员或没有参加比赛的运动员擅自进入赛场;
(三)经警告和通报后,再次在完成比赛,离开终点区前未到竞赛中心签到处签到;
(四)对将重复使用的比赛场地,在第一次使用时其运动员没有交回该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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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地图。
(五)有预谋的组织集团作弊,多人帮助某一人取得名次。
第二百四十四条 代表队有成员在赛前勘察过比赛场地,取消该队所有场次比赛资格。
第二百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对教练员禁赛2年,情节严重的终身禁赛。 (一)在国际赛事中,有损国家形象; (二)组织运动员提前勘察赛场;
(三)一场比赛中有3名以上运动员接受其他运动员帮助或帮助其他运动员;
第二十六章 抗 议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代表队教练、领队或运动员可对违反规则或竞赛委员会指令的行为提出抗议。
第二百四十七条 抗议应以口头形式尽快向裁判长提出。由裁判长对抗议进行裁决。裁决结果应尽快通知抗议方。
第二百四十八条 如果运动员的抗议在比赛开始前尚没有得到解决,裁判长可以让该运动员“在抗议下”比赛,以便保留其所有有关权利。
第二百四十九条 如抗议涉及某项目比赛成绩,应在正式宣告该项目成绩后的1小时内提出。竞赛委员会应确保所有成绩的宣告时间被记录下来。
第二百五十条 抗议截止后,裁判长应以书面形式向总裁判长报告抗议及抗议裁决情况。
第二十七章 申 诉
第二百五十一条 代表队教练、领队和运动员对总裁判长做出的抗议裁决有异议时可进行申诉。
第二百五十二条 申诉应在裁判长宣布裁决结果后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递交仲裁委员会。
第二百五十三条 赛前应公布受理申诉的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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