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协调计划(4)

2019-08-01 23:29

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第十条 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全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需要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

第三章 应急救助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

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二)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三)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乡村、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

(四)责成民政等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 第十五条 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章 灾后救助

第十八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

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对灾害发生前、救灾过程中,灾后救助时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做出了一些规定,包括灾前的各种准备,如物资储备、预案启动、人员准备等等,旨在在救灾过程中能够迅速而高效的动员所有的力量和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救灾工作中。

但在这些规定实行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依旧存在诸多问题,如,虽然有请求呼吁社会援助和募捐的条款,但是总的来说社会力量过于弱小,社会力量是灾害事件中救助灾民的重要力量之一,其中有一部分具有救灾方面的专业知识,但也有相当数量没有任何救灾经验或技能的人在充当志愿者,这不仅是对他们自身生命

的不负责,也无助于救援工作的展。就企事业组织来说,在救灾工作中,如果能够积极踊跃捐款捐物,不仅可以大大缓解政府救灾压力,发挥减少受害者损失和减轻受害者痛苦的重要作用;而且还有助于推动“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但从现实状况来看,有部分企业缺乏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甚至在全民响应救灾时,没有任何举动。就灾民来说,他们既是灾害事件的亲历者,也是唯一能够在第一时间实施自救和互救者。但对于相当部分的灾民来说,由于缺少必要的防灾演练和救灾知识,错过了宝贵的自救和抢救他人的时间。所以,应大力动员社会力量,形成政府和社会在救灾过程中的合力,。首先,政府在救灾中居于主导地位,政府既是社会救助工作的政策制定者,也是救助资源的主要调动者,在救灾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灾害尤其是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政府要立即投入到救灾中,只有政府才能在很短时间内调动大量的救灾资金和物资,甚至动员军队投入救灾第一线。挽救生命是救灾初期政府重要的职责。其次,非政府组织及其志愿者在救助过程中不仅起着筹集资金和物资的重要作用,也是重大自然灾害现场救助的重要力量之一。今后,志愿者在加入非政府组织时可以详细注明自己的特长、以往志愿服务的纪录与业绩评估等资料,一旦灾难事件出现,就可以根据灾情选配志愿者,使得志愿者的服务更具针对性。同时,对于一些有热情但没有经验的志愿者,也应当定期展救灾技能方面的培训。再次,企业组织在灾害救助中也是政府的重要辅助力量之一。政府应当制定一些优惠政策,激励更多的企业以多种方式参与救灾,甚至参与到灾后重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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